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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负责全市地税涉外税收管理。我局坚持“敬业、奉献、廉洁、高效”的局风,为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实行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监督,全方位地开展为纳税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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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目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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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的工作环境,一流的办事效率,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队伍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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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负责征管的税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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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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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办税程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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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
郑州市区内的外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郑州市外来投资办事服务大厅(郑州市外经贸局院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税种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以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有外籍个人的需领取《外籍个人登记表》一式四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营业税界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收取42元/套的工本费,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通知企业按期领取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按照《税务登记附送资料目录》所列内容提供资料,此目录在外来投资办事服务大厅领取。
(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于每月3-10日在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需要缴纳税款的需预先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并存足税款,以避免造成税款滞纳。
办理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下列资料:
1.外资企业财务报表一套;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套;3.营业税申报表一套;4.季度终了后加报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完税情况报告表各一式三份;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购领发票程序
1.纳税人初次购领发票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领取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交“发票发售窗口”审核。
2.“发票发售窗口”根据审批意见打印“发票领购簿”交纳税人。从第二次购票起,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供票种类、数量到“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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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税务管理包括的内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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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调查:
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要求对企业的新办、变更及提出的其他涉税项目进行调查
(二)审核评税:
审核评税工作的开展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评析: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所有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情况,就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评定,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过程中有无异常现象;
2.核实:对评析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落实。需向纳税人核实的,可以函询或约谈纳税人,要求其口头或书面举证,对所提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3、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中出现的问题或疑点,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逐一进行认定;
4、处理: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不同处理。
(三)税务审计
1.向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
2、向审计对象发送调查问卷;
3、实施审计;
4、做出结论、处理意见;
5、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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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办税承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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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1.开业、变更税务登记,3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2.注销税务登记,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缴销发票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二)纳税申报,10分钟内完成;
(三)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审批,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1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五)退(抵)税申请,11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六)发票领购,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七)生产性企业审批,每年六月底完成;
(八)其他涉税事务申请,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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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纳税人您享有的权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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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1、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
2、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二)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三)依法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还,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其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五)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六)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八)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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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纳税人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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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四)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规定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
(六)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八)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纳税人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为纳税人服务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将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为您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如果您有什么问题、要求或建议,请拨打: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厅8962862
举报电话——监察审计室882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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